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支票貼現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
  早報訊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防範性侵幼女研討會上瞭解到,今年7月,最高法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msata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最高法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儘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會進一步規範該罪的適用。
  記者同時瞭解到,同樣是回覆孫曉永慶房屋梅代表的建議,今年5月23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答覆中稱,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
  與強姦罪存在室內設計邏輯矛盾
  據瞭解,孫曉梅從2010年開始持續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7月30日,最高法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完全贊褐藻醣膠成孫曉梅代表提出的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法認為,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這是基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姦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最高法在《答覆》中表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姦罪與該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目標。
  “惡法”已被實際架空
  最高法在《答覆》中還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數量較少,2010年全國收案37件,2011年全國收案30件,2012年全國收案41件,平均每個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也未發現疑難或者量刑過於不平衡的問題。
  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張榮麗認為,答覆顯示了最高法對嫖宿幼女罪進行了徹底的否定,這開創了一個先例:執法機關對一個罪名有看法的時候,可以用凍結,或者是最大限度壓縮執法空間的方法,來使得這個罪名在現實當中沒有了繼續適用的餘地。
  在刑法中,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間存在自願性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15年。該罪多年來一直被指為“惡法”,不但罪名構成對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視與污名化,而且成為姦淫幼女者的保護傘,給嫌犯留下一道法律“後門”。
  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周峰對此解釋,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為由逃脫應負的強姦罪的罪責。也同時向社會宣示,這類行為不屬於嫖宿幼女罪的定罪範疇,而是應該定強姦罪。
  全國人大法工委指出,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將強迫幼女賣淫作為強迫賣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並規定對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決定》的規定體現了對受害幼女的特別保護,但是從《決定》事實的情況看,由於各種原因,實踐中實際判處的案件比較少,效果很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為有利於嚴格執法,1997年修改刑法時,專門增設了嫖宿幼女罪,並比照姦淫幼女的刑罰設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據《北京晚報》
  (原標題:最高法: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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