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演豐鎮原鎮長陳江受賄1102萬
  受賄1102萬獲刑13年
  海口演豐鎮原鎮長陳江
  □記者 劉凡靜
  本報訊昨日,海口中院公開審理一起涉嫌受賄案件,被告吳某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穩定的工作,為何他人向他行賄?原來,吳某主要為其堂姐夫“打工”,是受賄鏈中的“二傳”,而其堂姐夫陳江案發前為海口市美蘭區商務局局長,在擔任演豐鎮鎮長期間,陳江先後兩次收受賄賂共計1102萬元,均由吳某代收。去年,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江有期徒刑13年。吳某被檢察機關認定為同案犯,以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昨日,海口中院法庭並未當庭對吳某做出判決。
  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陳江擔任美蘭區演豐鎮鎮長。2009年下半年,吳駿東為操作演豐熱作場和廣東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成立了海南天×通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並找到陳江要求提供幫助,承諾給予陳江“好處費”,並提出讓陳江的“小舅子”吳某冒充演豐熱作場的土地租戶,代收“好處費”。隨後,吳駿東分兩次共將1102萬元匯至吳某的銀行賬戶。去年年底,省高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江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在促成演豐熱作場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吳駿東還向吳坤孟(當時任演豐鎮鎮委書記,已判刑)行賄600萬。去年年底,省高院以行賄罪判處吳駿東有期徒刑6年。
  公訴機關認為,吳某共同參與了陳江受賄1102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現場, 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並不否認。  (原標題:受賄1102萬獲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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